唐山法院判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血汗钱”挪作他用,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类似的恶意欠薪行为应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近日,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给出了答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依法维持了本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杨某某和刘某某合伙承包了由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某物流交易中心的部分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杨某某、刘某某以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民工发放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刘某某支付人民币44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但二人拿到钱后,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支付工资,其余大部分用于他处,导致35名民工未拿到工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唐山市路北区劳动监察大队审理,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遂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今年,为共筑和谐的建筑劳务市场、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路北区制定出台了《路北区处理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对涉嫌犯罪的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司法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提示,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主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否则,恶意欠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关键词:唐山,法院,劳动报酬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