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规停车被罚却向交警索赔 法院两审均驳回
朱某违规停车,拒绝配合交警执法后受到15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遂要求法庭判令撤销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败诉,朱某提起上诉。日前,昆明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诉求。 去年7月6日,朱某将轿车停在设有“禁止停车”禁令标志的昆明火车站铁路大厦旁环岛路口行车道上,交警发现后指示他立即驶离,但他未予理睬。随后,交警要求检查其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朱某不配合,反而伸手抢夺交警执法证件,其违规停车且拒绝配合检查的行为致使交通堵塞。执勤民警认定,朱某停车行为已违反交通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其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5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朱某认为,昆明火车站交警大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违规执法,要求法院撤销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赔偿由此产生的误工费1000元和交通费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人民警察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其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享有执法权限。法院还认为,原告因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造成交通拥堵,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民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某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向他赔礼道歉。 日前,昆明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诉求,维持原判。(记者蔡靖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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