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宣判具里程碑意义
持续3年多的“3Q大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虽然各方对该案判决有不同看法,有不同理解,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无疑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0年11月,“3Q大战”刚刚爆发时,笔者就曾经在本栏目发表评论《支持腾讯与360法庭上见》,指出在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是调解社会公民利益争端的最重要手段,也是最终手段,呼吁奇虎360和腾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不要动辄就弹几亿个弹窗,逼用户“二选一”,把网民当炮灰;呼吁监管与司法尽快介入,用法律确立行业规则底线。 现在,这宗曾经影响几亿用户,两大巨头之间的争端,以最高法院终审的形式落幕,先不说结果如何,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场互联网普法行动,让大家明白,互联网竞争是有边界、有底线的,是必须要遵循一定规则的。同时,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今后的司法判决亦有重要指导意义,对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一方面给行业竞争划定了边界,可另一方面透过该案判决,我们认为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厘清——互联网侵权案件必须建立一套与其损失和收益相对等的惩罚机制。抛开个人立场不说,就360最近在官司上连续遭遇的“三连败”看,损失其实并不大,最高的赔偿金额也就是500万元,如果真的按照法院判决说的那样,那腾讯显然真是“惨胜如败”,而360“虽败犹胜”,单单此事获得的曝光量价值就不止500万了,更何况“3Q大战”让IPO前夜的360,在一夜之间就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同。 显然,即使法院在互联网领域侵权判罚采用填平原则(填平被告的损失),而不是惩罚原则(在损失的基础上还有惩罚的金额),500万也未必能达到“填平”。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企业的收益和损失有其特殊形式——估值,这也是为什么一款打车软件,腾讯与阿里补贴了1亿之后,还要不计成本地给乘客发“红包”,也是为什么腾讯贴钱发微信“红包”之后,腾讯股价却创出544港元历史新高,市值突破万亿港元大关的原因所在。 说白了,在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最大的价值不是在于能赚多少钱,而是在于有多少想象空间,能提升多少企业估值。微信红包让其O2O领域充满想象空间,腾讯看似赔本赚吆喝,资本市场却给予了巨大回报。 因此,法院在互联网案件审理中,即使是采用填平原则,判罚算法也应当与企业估值相挂钩,只有这样,才能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力。否则,在传统行业看来金额巨大的罚款,却只是互联网企业的九牛一毛,他们自然不会在乎法律边界。360作为一家擅长利用公司估值获益的企业,它的商业模式就是以免费为号召,占领市场份额后,在资本市场实现价值。既然这样,即使我们不可能将其股价估值打下去,那也应该打到其痛处,或是更高额的罚款,或是对可能给其带来更高估值的不当竞争手段实行更严格的限制措施。 回顾“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不管法院判谁对谁错,也不管腾讯是不是“创新杀手”,360是不是“网络义工”,我们更关心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如何更有震慑力,而不是暧暧昧昧。如何体现在判罚结果上?如何才能让企业赢得官司,收获的不仅仅是正义,败的不再“虽败犹胜”?二是竞争的边界在哪里。互联网垄断究竟如何界定?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在哪里?BAT三大巨头赢家通吃,是否涉嫌垄断?(评论员 李迩) |
关键词:3Q,宣判,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