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法官:无效条款
中小学校迎来开学季,形形色色的培训班、课外班等招生报名如火如荼,还有成人自我增值提升的进修班、英语班等教育培训宣传铺天盖地。教育消费已成为家庭生活消费的重要支出,在这些教育消费中,有不少陷阱还不为市民所注意。 据广州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近三年来共受理教育培训纠纷合同25起。绝大部分纠纷系消费者认为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与之前宣传、承诺不符所引发的,均涉及学费退费问题。法官提醒,市民在选择教育消费时也应多加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清条款,谨防合同中的陷阱。 案例一:退费条款“玄机”多 市民林女士于2011年5月报名参加中山某培训中心举办的英语培训班,报读班级为初、中级,学费为9800元。学员须知中规定,学员报名一经入档后概不退费,在学习期间未经请假,一个月不上课者视为自动退学。 林女士交学费后在该培训中心正常就读,后于2011年6月提出休学申请,同年8月又提出退还学费申请,但培训中心不同意退还学费,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培训中心退还林女士中级班学费5000元,同时初级班课程保留学籍一年半,约定入学时提前半个月来校预约,在来电预约后十五天之内即安排入学。 林女士于2012年3月24日向培训中心提出复学,但至今因各种原因未能被安排入学。林女士认为该培训中心教学质量及方式与其宣传的不一致,因此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培训中心退回英语培训初级课程学费4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育培训已经实际上不能进行下去,而导致该结果系因培训中心没有履行双方协议的约定造成,培训中心应当向林女士退回相应的学费。法院判决培训中心向原告林女士退回初级班培训学费3200元。 法官:签订合同前看清退费条款 据介绍,由于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强迫他人必须接受培训服务,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有主动退学、终止培训的自主选择权。在学员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时,根据合同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学员退学后的培训费在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培训机构前期投入的聘请教师等费用分担后,应退还给学员。 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宇介绍,教育培训纠纷合同多涉及学费的收取或退还,常见的教育培训退费条款有两类: 一是“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此约定是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的无效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仍然是要根据双方实际义务履行情况来判定费用的退还,由违约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满足如下条件情形,可退还费用”。此约定符合合同有效的形式要件,但现实中,退费条件苛刻,且退还的费用还可能“打折”。在签订合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此类退费条款予以特别提示,若消费者经特别提示后仍自愿签订合同的,则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果培训机构未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的,消费者就可以此来进行抗辩,主张不受该退费条款的约束。 刘宇在此提醒消费者,签订培训合同前应仔细了解退费条款,如有异议,应即时提出并与培训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 案例二:择校避免只看宣传 李某是广西人,在中山务工多年。2006年,李某把在乡下读书的儿子小军(化名)接了过来,打算就近入学就读。 李某在为儿子找学校时被一学校的招生宣传吸引,于2006年2月与该校签订了新生入学协议书。双方约定,该校同意录取小军,在该小学三年级就读,家长必须在小军入学时缴清第一学年书杂费37800元及以后就读期间的生活费、教学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2200元,学校则从第二学年起免收学费、杂费、伙食费、读至高中毕业。李某称,其在协议签订后分两次向该校共支付了68000元的费用。 小军就读该校后,李某逐渐发现,该校的实际情况与其招生简介的宣传大相径庭,教育质量差,管理不善,“60、70分就是全班第一名了,这跟别的学校的学生差距太大了,而儿子总说吃得很差。”李某说。小军初中毕业了,李某毅然决定将儿子转到同区其他学校就读。李某要求该校退还高中课程的学费,协商没有结果,只好起诉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退还高中学费等34000元及利息。 学校称,小军在入学时是选择了一种优惠套餐方式,该套餐的收费比标准收费低很多,且双方签订的入学协议说明如果中途退学,在结算学费时不得享受优惠,因此李某所主张退还的学费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小军退转学,如果预交费用仍有余款,应当退回,判决该学校向李某退回生活费、教学管理费共计5168.42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看清楚一次性预付款内容 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教育培训纠纷中都是因消费者认为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与之前宣传、承诺不符所引发的。法官陆招胜提醒,家长在选择民办学校时,不能仅听信校方提供的招聘文件及官网信息,而应当尽可能搜集包括网络评价在内的各种信息。 择定学校后,需要签订入学合同,认真审核合同中培训课程课时,培训师资,培训效果条款,尽量确保这些核心条款内容明确、具体。通常情况下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也可以与培训机构达成补充条款,明确细节。协议的内容是以后维权的主要依据,家长如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在签字前及时指出,并要求学校给予合理的解释。 对于一次性预付就读期间全部费用的,陆招胜提醒,家长应当更加慎重,必须要搞清楚付款对象是否包含就读期间全部的学杂费、伙食费、书本费、校服费、住宿费,万一退转学,已读学期的费用应当如何计算,剩余的学费应当如何退还等问题。 |
关键词:费用,法官,无效条款,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