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情人节成"情人劫" 法官提醒"豪赠"风险
2月14日是“情人节”。这一天,恋人之间互相赠送礼品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有的人出手阔绰,送名表名钻甚至上百万的房产。但这样的“豪赠”,其实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情人节”就变成了“情人劫”。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三年来该院审理因非婚赠与引发纠纷案件的情况。从统计看,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例一:“非诚勿扰”女嘉宾返还宝马车案 2010年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某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后双方因感情出现裂痕而分手。分手后,鄂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购买宝马车所支付的29.6万余元款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鄂某与孙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出资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孙某应返还宝马车的大部分款项。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某名下,故酌情判处孙某返还28万元。经北京二中院调解,孙某同意将涉案宝马车返还给鄂某。 案例二:已婚外籍男子讨还“彩礼”被驳案 外籍男子门间某与中国籍女子朱某于境外某国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门间某分两次向朱某账户汇款共计7.9万美元。后因感情破裂,二人结束恋情。分手后,门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返还7.9万美元的“彩礼”。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门间某与朱某并没有约定汇款的具体目的,也没有明确约定结婚日期。另外,门间某自1991年4月20日结婚后一直有配偶。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符合“给付彩礼时双方均没有配偶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条件。门间某自认汇款时双方系恋爱关系,但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或汇款目的是用于双方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故该汇款不具备彩礼性质。据此,驳回门间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争议焦点体现在赠物是否属彩礼 同样是请求归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礼金,一起案件法院支持,一起案件法院驳回,原因何在?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左锋介绍,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所赠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非婚赠与案件中,要求返还财物的一方通常主张其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而接受财物的一方多以双方不存在婚约或恋爱关系为由主张对方给付财物属一般赠与行为。 左锋说,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难于举证。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案件的关键事实。但当事人在恋爱时不会想到有朝一日会与昔日卿卿我我的恋人对簿公堂,因此很难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关键事实。 左锋认为,爱情的真谛在于责任和奉献,精神沟通与感情交流才是维系、巩固、升华感情的唯一途径。通过“豪赠”吸引来的异性必然情感不纯,而通过“感情”攫取来的财富必将付水东流。《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任何借恋爱、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均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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