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涉案数量高居不下 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爆发
村委会涉案数量居高不下,不规范的土地承包、流转,不合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等问题仍处于矛盾的积累潜伏期,一旦诱因出现,很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爆发。 2月24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蓝皮书通过分析义乌法院六年来受理的涉村委会的案件,建议由政府牵头,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安排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镇街则针对村委会的涉法涉诉情况制订评分考核体系及奖惩措施。 六年涉案上千件 2007-2012年,义乌法院共受理涉村委会案件1020件,结案1030件(含旧存),平均每年收、结案总体数量一直居于高位。在这些案件中,村委会为被告的占近九成,且涉案村委会主要分布在经济发展相对快速的中心镇、街,且多数案件集中在少数村委会。以佛堂镇为例,该镇96个村委会中有52个涉案,而40%的案件都集中在6个村委会。 课题组发现,六年间,义乌法院审理的涉村委会纠纷类型达五十余种,但相对集中在建设拆迁、集体权益、村务管理等三类纠纷。 涉建设拆迁纠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纠纷及旧房拆迁纠纷等;涉集体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涉村务管理纠纷主要包括:健康权纠纷、雇员受损害纠纷等。近两年新增了环境污染侵权等纠纷。 涉村委会案件判决结案率始终处于60%左右的高位,相对应的调撤率偏低。涉村委会案件上诉率维持在20%左右,高于同期全部民商事案件的平均上诉率。但案件发回改判率下降明显。 普遍不出庭应诉 在涉村委会案件审理中,课题组发现有“三难”:案件法律适用难,审理难,判决执行难。 涉村委会案件类型众多,且引起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例,产生原因则相当繁杂,如合同内容不完整、土地属性系农业用地或工业用地不明、承包土地上的权利负担不清等等,涉及法律、政策、村规民约等多个方面。这对法官审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领会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还要了解社情民意,还需具备较强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在审理中发现,有些村委会不重视保留、收集证据,如未保存集体款项的发放清册及相应的会议记录,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或者后任村委会以其不知情为由否认或推诿,消极应诉,或否认前任签字、盖章确认的事实。案件事实数次变迁,查明困难。且村委会不出庭应诉或仅委托不熟悉村务的律师出庭应诉的情况较为普遍。 蓝皮书指出,涉村委会案件影响审理因素多。如哄闹法庭,挂横幅,打标语,在庭外施加压力等。而判决之后,村集体款项往往是专款专用,贸然查扣会造成农村工作的被动,易引起涉诉群体信访。 旧房拆迁改造纠纷易发 课题组梳理后发现,旧房拆迁类案件中,既有有的村民要求过高的原因,也有安置制度不全、村委会工作不规范、缺乏法制观念的问题。 比如在旧村改造过渡安置中,主要实行货币补偿,但对申领条件没有细化。有些由村集体统一为被拆迁户租赁房屋作过渡安置,但因工期延长或村委换届等原因,村委拒付后续租金引发纠纷。还有的村委会越权承诺为村民安置约定面积、地段的建房用地,因未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法兑现承诺而引发纠纷。 村委会缺乏法治观念。有的村委会明知村民违法建筑,不及时制止,反而收取“配套费”,默许村民私搭乱建,引发纠纷。 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 在涉集体权益纠纷案件中,课题组发现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款项分配方案违背基本法律规定。村集体款项的分配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涉及利益之争,部分分配方案以各种理由剥夺或减少部分村民的权益。如外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士兵、嫁入的离异妇女、幼童及本村因历史原因在册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等,往往被按照老旧习俗或以非本村农业户口为由,享受不到村民待遇,从而产生纠纷。 二是议定程序不完善。多数涉案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缺乏公示异议程序,议定程序不完善。 三是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农村矛盾产生的源头之一。但立法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限定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村民自行民主议定,这直接导致了成员资格认定及分配方案的混乱。 土地发包程序不完善引发纠纷 在土地承包纠纷中,引发的原因有两个:发包程序不完善、基本法律意识欠缺。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等重要事项的,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要求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审理中发现,部分村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即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调整发包给他人,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起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也不规范。有的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的期限一次性定为5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承租年限,土地增值、重新分配时易引发纠纷。而某些村委会在发包土地时,未仔细审查发包土地的性质,擅自改变了基本农田的用途,也容易产生纠纷。 健全村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如何减少涉村委会纠纷,课题组建议村委健全财务制度,提高法律素养。有条件的村可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室,方便村民进行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工作。镇街方面也要注重事前监管审查及实地勘查,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辖区内村委会签订的合同预先进行法律及可行性审查,排除矛盾隐患。 建议出台《村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可规定涉村委会案件村主任、书记或代理人必须到庭应诉,若有特别情况无法到庭应诉的,应向镇街备案,出庭应诉情况与个人考核或村级考核相挂钩。(记者 辛红) |
关键词:村委会,案件,群体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