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共管共治。 -2013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再审核清理工作 《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投资行为,严格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核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2013年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项目)再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起始规模、出资人必备条件、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工艺装备规范性、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环保能耗先进性等方面加强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坚决淘汰不达标企业和项目。 同时,利用1年时间组织评价机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再审核再评价。未建立诚信体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新建和改扩建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须同步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5年内培育1至2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本土品牌 按照《意见》,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大力推动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全力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5年内培育1至2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本土品牌。 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工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2015年底,企业质量控制、生产原辅料和产品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环境、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从源头上提高奶源质量 根据《意见》,相关项目资金向婴幼儿乳粉企业奶源基地倾斜,加快奶牛场圈舍、挤奶厅和质量检测设施标准化改造,推进奶牛改良计划,实施奶牛良种补贴和生产性能测定,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2015年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或建立利益联盟的基地奶源达到100%,全部实现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 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科学使用和管理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全面实施生鲜乳监测计划,加大对婴幼儿乳粉企业相关奶牛场、奶站和运输车抽检频次,抽检范围覆盖所有奶站,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到2015年底建成15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促进苜蓿基地与婴幼儿乳粉企业奶牛养殖基地相配套,从源头上提高奶源质量。 -2014年底前全部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意见》指出,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2014年底前全部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配方进行全项目批批检验。 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全程电子化可查询、可追溯。 对以生鲜乳为原料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由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自建奶源基地(自建或建立利益联盟),2015年自建奶源基地提供的生鲜乳不低于总需量的30%。 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2013年结合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再审核,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淘汰。 2014年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秩序。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必须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必须提前申报,保证原辅料的质量安全,实现产品源头可追溯。 企业申请许可和调整产品品种时,必须申报产品包装的式样、颜色及标签。如果产品包装变化,必须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证索票制度,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强化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进行考核。加强网络销售监管,我省暂不核发通过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食品流通许可证。 -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根据《意见》,将进一步规范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境外企业注册、进口商备案、口岸检验到建立进口记录和产品追溯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商备案,督促其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在进口报检时提交与进口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严格对应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加大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惩处失信企业,发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非法或者不诚信行为的,立即列入黑名单。 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为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大包装的不允许进口。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允许进口。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商业保险产品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商业保险产品,2014年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安全责任险试点,建立风险预付金、责任事件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生鲜乳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支持引导由奶农和生产企业双方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在降低检验成本的同时,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权威、高效。 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录,包括产品包装式样和标签,便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识别产品真伪。 |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