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检察院建立“检警联络室”提升侦查监督水平
今年以来,河北省泊头市检察院与泊头市公安局联合成立“检警联络室”,签署《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引导、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借助“检警联络室”新平台,延伸侦查监督触角,有效提高了侦查监督工作效果。 明确职能定位,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模式。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基本原则,该《意见》明确了检警联络室7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同步引导、动态监督,探索创新三项工作模式。 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模式。该院要求派驻人员全面掌握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监督案件报捕报诉防止案件流失,对不捕案件、附条件逮捕案件的补侦进展情况、捕后羁押必要性以及捕后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做到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变孤立为配合,形成侦查监督合力。将案件承办人个人负责的孤立的侦查监督活动,转变为多人配合案件承办人、内部各种监督信息有效传递的多重侦查监督活动,提升侦查监督效能。 变单一为全面,形成检警协作新模式。将办理案件以外的各项监督工作纳入“检警联络室”职能范围,使之成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活动的有效载体,成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联系枢纽,确保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案件的质量。 深入探索实践,形成侦查监督工作体系。 借助检警联络室工作优势,积极探索实践新措施,初步形成了侦查监督工作体系。 共享办案信息平台,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通过直接进入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案件即时信息,监督案件流程,防止案件流失。目前,该院已将192件271名犯罪嫌疑人纳入案件流程监督范畴,并对其中2名犯罪嫌疑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进行了主动监督。 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准确引导、协助侦查取证。该院已对3起刑事案件进行了提前介入,使案件得以准确定性。 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当事人双方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通过案件承办人协调,当事人通过公安机关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报该院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人已向公安机关出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 加强对不捕案件补充侦查的跟踪监督,提高不捕案件重新报捕的批捕率。该院对今年以来事实不清不捕的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对可补性较强的案件,通过派驻联络室的检察人员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进行逐案督促,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补查后符合报捕条件的案件要求重新报捕。目前,该院已对3起重新报捕的案件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突出量刑监督,深化侦查监督实际效果。 将量刑监督工作纳入“检警联络室”的工作范畴,有效避免了量刑证据灭失,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也提高了检察引导侦查的实际效果。 延伸量刑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量刑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转变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意识,除收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证据外,还要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所规定的二十六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罪轻罪重”证据也应全面、及时的予以收集和固定。 出台规范证据工作意见,明确、细化公安机关具体职责。今年3月,该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逮捕必要性说明作为报捕案件的必备材料随案移送;建议公安机关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初步对嫌疑人可能的量刑情况进行预判,凡不符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均直接报诉。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完善量刑证据。对量刑证据不完善的报捕案件,由侦监部门列出补查提纲,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补查情况反馈至“检警联络室”,派驻人员随即将信息传递至该院案件管理中心,通过控制报诉环节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及时补充侦查。(张丙真李泽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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