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执法 跨部门协调联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日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进一步理顺跨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流程,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按照该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犯罪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信息互通。在一定区域、时段内,某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或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等情况时,可以启动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合执法机制。与此同时,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对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或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等实行挂牌督办。 |
关键词:环境污染|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