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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检察院强化案管考评机制提升办案质量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19 11:0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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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泊头市检察院以案件质量考评作为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切入点,建立起了以先进执法理念为指导的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与办案责任主体相分离的办案监督督导机制;旨在持续提高办案人素质的办案质量反馈交流机制。构建起办案责任明晰、监督责任到位、管理集中统一、办案水平持续提高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办案质量得到了全面提升。

  “办案质量绩效考评机制”是指由办案部门、办案管理专门机构,对案件实体和程序,办案行为、办案效果等进行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

  “办案监督督导机制”是指检察长、办案部门、办案管理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对办案活动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权利、义务规定与职责分工。

  “办案质量反馈交流机制”是指对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的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传递互通、数据统计、调查研究,对办案动态、时限和质量进行时时监控和及时检查指导,以保证办案符合法定要求。

  细化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导向作用。针对年终考核容易出现统计数字不准、突击开展工作等问题,案管办改革考核办法,将年终考核变为季度考核,引导干警更加注重日常业务工作。科学调整考核项目,将考核内容细分为案管机构及制度建设、案件质量季度评查、案件监管、统计分析、文书制作、律师接待、赃款赃物监管等,全面覆盖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促进业务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明确考核重点,突出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实施工作。将探索实施修改后“两法”新规定、新程序的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大幅增加考核得分,充分调动检察干警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的积极性。同时,加大指导力度,帮助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执法办案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考、评”分离,提高案件质量考评效率。为解决因案件质量责任难以界定而导致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无法深入的问题,该院推行案件质量“考、评”分离的机制,把案件质量考查—“考”与承办人案件办理评价—“评”相分离,考评办先对案件的质量进行考查,在确定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再对承办人的案件办理进行评价考核。“考、评”分离的机制避免了因责任界定不清而致使对案件质量的考查停滞,大大提高了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效率。

  强化规范建设,落实考评结果奖惩机制。在充分运用科室自查和考评办检查两种方式进行考评的基础上,该院加强制度规范建设,进一步细化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推行一票否决制,对于自侦案件中遗漏主要犯罪事实、审查逮捕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错误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提起公诉等情况实施一票否决。设立初评结果复议机制,允许承办人提出复议意见,由检委会进行最终评定。此外,把案件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参考,并定期将考评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形成案件质量考评分析报告,向检察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案件考评机制释放出“四大能量”。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边评边改、边改边建,使案件质量评价过程成为更新理念自我审视的过程、促进执法质量提高的过程、加强执法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促使办案人员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有效控制和防范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并且找准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和共振点;增强了执法公信力。案件考评工作着眼于执法办案的全流程和重点环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质量至上的工作要求已经成为检察官的执法理念,实现了检察队伍建设与检察业务管理相互促进、案件质量与检察队伍素质共同提高的良好效果。(张丙真 李泽召)

关键词:办案,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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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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