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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检察院首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

http://www.hebei.com.cn 2013-06-03 10:4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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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首次依据新刑诉法有关规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

  2012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以上二人均成年)、李某(1995.10.18日生)在6410工厂多次盗窃作案,盗窃所得物品价值6300余元。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干警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本案中李某为未成年人,却未委托辩护人。根据新刑诉法第267条“未成年犯罪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规定,我院公诉科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同时也向矿区司法局发出了首份法律援助通知书。矿区司法局接到通知书后及时为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辩护律师。

  这是我院首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完善了检察环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切实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杜晓蕾)

关键词:矿区检察院,未成年,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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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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