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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成功抗诉一起虚假调解案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5 17:3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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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电记者陈东升因利用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骗取法院调解款34.4万元,今天,绍兴人赵某、封某分别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一案在民事部分审理完结后,被移送到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此,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对虚假调解案提起的这一抗诉,以虚假调解案被撤销、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告一段落。

  2010年10月,封某把赵某的新锐公司告到了越城区法院,诉称4年前承包了其一弱电管道布线安装工程,尚有工程款没有结清,并提供了协议书等证据,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经法院调解,双方旋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封某顺利领到了工程款及违约金34.4万元。

  “都是假的。”2011年6月,绍兴中脉公司到越城区检察院提出异议。中脉公司申诉说,封某和赵某的新锐公司根本不存在工程合同关系;倒是中脉公司和新锐公司之间有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新锐公司支付中脉公司工程款33.9万元。由于新锐公司把工程款支付给了封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通过缜密调查取证,越城区检察院发现,这确实是一起凭空捏造的虚假调解案,但如何处理,却遇到了难题。原来,按照当时的民诉法,对调解案件提起抗诉并无明文规定。几经研究,越城区检察院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中找到了依据,认为该案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诉人中脉公司及新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提出抗诉。

  2012年5月,越城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绍兴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时向法院发检察建议,对已执行的34.4万元执行款进行执行回转。当年11月,越城区法院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民事调解,驳回起诉。新锐公司上诉后,绍兴市中级法院前不久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财物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去年,浙江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涉案158件122人,判刑55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检察系统首次对虚假调解案成功抗诉,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提供了新样本。

 

关键词:越城区|检察院|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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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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