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法制聚焦

人大代表李大进:完善程序 杜绝“被精神病”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2 16:19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资料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人们对这部法律更多的关注是,法律的实施能否让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医治,能否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继续发生?

  精神病患者发病肇事案件每年1万多人次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达到1亿人以上。近几年来,每年有1万多人次肇事事件是由精神病人引起的。受访专家分析,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例如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社会普遍的心理紧张,价值观念混乱甚至解体造成普遍的无所适从感,社会严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与实际的落差增加等,种种因素造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

  记者发现,修改后刑诉法实施3个月以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4月1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申请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精神病人柳某实行强制医疗,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4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将现年37岁患有精神病的幸某移送斗门区法院,建议对幸某做出强制医疗。2012年11月幸某杀害自己的父亲,斗门区法院依法向幸某宣布了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

  有人担心,强制医疗已成为精神病患者肇事后的“避风港”。

  强制医疗不应具有惩罚性

  如何厘清人们普遍关注的强制医疗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李大进。李大进表示,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

  李大进认为,实施暴力行为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但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84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39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暴力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需要符合一定的特征:一是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四是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一定都关押,只是“可以”强制医疗;五是没有暴力行为的“执拗型精神病者”不属于强制医疗范围。李大进强调,司法机关在审查暴力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修改后刑诉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公民不被错误进行强制医疗。李大进表示,从2013年开始,没有律师的辩护,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将病人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二是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四是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是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六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李大进强调,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有待完善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参与办理了岳某持刀杀人等强制医疗案。结合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司法实践,白磊认为,强制医疗程序存在漏洞,相关司法程序在运行时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比过去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强制医疗案件审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法律文书不健全,而案件承办人缺乏必要的精神病学知识。”白磊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精神病人”这一概念,但这一刑事法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概念却是建立在精神医学基础之上,是以精神医学的认识水平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检察官和法官对基本的精神病学知识有所了解,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这方面的知识储备严重不足。

  另外,司法鉴定时间过长影响精神病人基本权利保障。白磊举例说,案发后,公安机关均及时聘请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单位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工作,但由于目前鉴定机构能力不足现象突出,导致此类鉴定工作难以及时进行。在漫长的鉴定等待期间,看守所难以及时对精神病人进行完善的精神疾病治疗,不利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和人权保障。

  白磊建议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相关配套规则。对于强制医疗程序,应当从案件的网络电子管理、法律文书规范化、案件流转制度化等几个方面,参照现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实现收案统一管理,权利义务告知及时有效、确保法律援助到位的办案效果。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的监督。

关键词:全国人大代表|精神病人|人民法院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