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视同法人
去年9月本人被我所居住小区选为业委会主任委员。通过近一时期工作实践,我遇到最大的问题是:不知道如何界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它所处的法律地位。我查阅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有人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明确为社团法人,改变目前业委会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的三不像局面。我同意这一观点,因为业委会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虽然用语不同但其含义相似。业委会是业主自愿组织的,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本小区制定的《管理公约》、《议事规则》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上述条件完全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解释。 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也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矛盾,双方又调解不了,怎么办?业委会是不是一级法人,能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利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按照此规定,可以理解,业委会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那么,当物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侵害业主的利益,业委会能否代表业主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活动呢?时至今日,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应视同是一级法人,有权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活动。 (作者单位:北京市释性律师事务所) |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