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行为不能跨越驻在国法律
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违法违规行为鲜受重罚则导致跨国企业的傲慢。如同权力需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跨国企业的行为同样不能跨越驻在国的法律。 在苹果公司利用“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被媒体曝光半个月后,苹果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的道歉和改进措施姗姗来迟。虽然迟,但只要亡羊之后篱笆补牢,当然好过继续傲慢。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公正的待遇远比道歉更重要。 近年来,跨国企业日益意识到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大力发展在华业务并获得了巨额利润。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17.2亿美元。波音中国总裁马爱仑说:“近年来,绝大多数美国企业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如果不能在中国赢得市场,就等于没有赢得市场。” 另一方面,不少跨国企业在华经营业务时大钻中国法律空子,想方设法执行“双重标准”以牟取更多利润,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年,跨国企业“全球召回、中国例外”的案例层出不穷,如大众汽车DSG变速箱问题,立顿袋泡茶在中国的农药残留量远超欧盟标准,可口可乐含氯产品问题……中国消费者苦于跨国企业的“双重标准”久矣! 应该看到,跨国企业之所以在华表现傲慢,根源在于它们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 目前,中国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技术标准太过宽泛或偏低,导致部分在西方国家不合标准的产品在中国却能达标;部分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GDP快速增长,对跨国企业提供优厚待遇,对其不规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助长了跨国企业在中国消费者面前的强势。 因此,如何让跨国企业在华低下傲慢的头颅?根本之计并不在于善后——发现它们违规之后大加挞伐,营造舆论声势;而在于预防——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标准制定,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并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权的氛围。 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才是互利共赢的长久之道。 |
关键词:跨国企业|消费者|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