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拍案惊奇

涉嫌组织卖淫罪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02 08:47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记者4月1日晚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引发广泛关注的“派出所长涉嫌性侵13岁少女”一案有了新进展——涉案的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东山乡派出所所长吕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1日下午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原在逃的两名“中间介绍人”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一并被批准逮捕。

  今年1月20日,全州县一名初中一年级女生在家人陪同下,到全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于1月17日至19日被人诱骗、胁迫,先后被带到县城的三家宾馆被三名男子分别实施强奸,其中一人为当地一派出所所长。对于涉案的派出所所长吕某,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此前以吕某涉嫌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

  此后,警方抓获了在逃的两名“中间介绍人”,发现吕某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在他人组织卖淫过程中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便重新按法律程序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吕某涉嫌强奸13岁少女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王跃辉表示,如果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不应当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不等于放弃了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侦查、追究。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需要补充的证据和需要查清犯罪事实的补充侦查意见书。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发现了能够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新的证据材料或新的犯罪事实,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向检察机关报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应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键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犯罪事实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