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高发 检察官建议银行规范制度
正义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吴平)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服务金融促发展,公正执法为人民”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三年,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昌平、大兴等检察院办理的信用卡犯罪中,以恶意透支为主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高法,最高能达到90%。参加此次发布会的各区检察官共同建议广大持卡人应充分认识到恶意透支的违法犯罪性质,同时建议发卡银行应在办理信用卡审核程序、透支额度设置等方面加强规范。 8成信用卡诈骗均为恶意透支 发布会上,西城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通报了相关数据,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占9成以上,其中2010年占87.5%、2011年占84.2%、2012年占91.8%,2013年至今站95.3%。东城区、朝阳区、昌平区以及大兴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比例也都在80%以上。 分析此类案件的高发的原因时,西城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处长陆俊钊告诉记者:“近8成犯罪嫌疑人认为而已投资不还不是犯罪。”陆俊钊解释到,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事,部分犯罪嫌疑人至案发时,已拖欠银行钱款两、三年,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远高于本金数额,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的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催收。 “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认为的这种‘躲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陆俊钊表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恶意透支投诚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冒用”5000元即可入罪 “恶意透支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朝阳区公诉二处副处长叶萍表示。 陆俊钊认为信用卡诈骗高发与该罪的犯罪门槛有一定的关系。例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就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即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陆俊钊特别指出,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还有一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所谓“冒用”型指的是恶意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为本金5000元。 “本金、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不应属于恶意透支 与会的检察官纷纷指出,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上,银行与司法机关在认识上存在差异。银行方面认为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包括“本金、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持卡人偿还预先偿还复利、滞纳金和手续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持卡人优先偿还本金。 “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作为恶意透支数额予以认定不合理。”昌平区公诉二处赵磊表示。 叶萍建议:“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计算方法还没有统一标准,有关部门确有必要对此问题进一步规范。”。 叶萍最后指出,部分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审核程序不规范,发放门槛过低;由于分期付款等行为导致客户超额透支现象普遍;银行对POS机监管不严导致非法套现现象普遍等,都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深层次原因,检察机关已多次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发卡银行在制度上给予相应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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