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入狱十年后改判无罪 浙江高院称将依法赔偿
因被指奸杀17岁少女王某而入狱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昨天已被浙江省高院改判为无罪。浙江省高院方面表示,将依法对二人进行国家赔偿。 令张氏叔侄入狱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他说,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3月26日,我们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唐学兵表示。(完) |
关键词:浙江|入狱十年|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