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哪些职权?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硬核普法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下列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刑事方面
①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②对公安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③对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进行监督。
民事、行政方面
①依法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②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③依法提起生态环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领域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