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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惊吓有权索赔 侵权一方应当担责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7-02-12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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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夹母亲受惊身亡

2015年6月27日,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等人行至一公交车车站时,他将车子停了下来。待整理完座位后,温先生正想打开左前门回到车内时,一辆公交车呼啸而来,将他夹在公交车和自己车子之间动弹不得。看到儿子被夹,心急的林女士立即下车。

温先生回忆说,当时被夹后他的右手都是血,胸口还透不过气来,林女士喊他的时候他无法应答。也就几分钟时间,林女士因受惊突然晕倒,次日下午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温先生一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急救费、精神抚慰金等9.8万余元。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常理,温先生当时伤势不重,林女士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交通事故发生后仅两分多钟,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可以推断公交车司机叶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审理后确定温先生一家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酌情判决公交公司承担35%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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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之诉,担责,侵权赔偿责任,惊吓,船舶公司,先兆早产,碰瓷儿,间接受害人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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