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法制频道 >> 社会万象

受到惊吓有权索赔 侵权一方应当担责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7-02-12 04:20: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电梯滑落孕妇惊吓住院

电梯突然从10层滑落至地下3层,导致乘坐电梯的孕妇高某受到惊吓就医。“我当时怀孕36周,感觉极度不适,后由999急救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高某说事后她多次与电梯公司协商,始终不能对赔偿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电梯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万余元。

一审时,电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高某在住院检查时没有发现身体异常,所以此次事故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后,法院调取了涉案电梯的检验报告及监督报告,结论均为合格。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高某诉求。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该案侵犯的是高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一般侵权之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非产品责任纠纷,所以对侵权责任的审查不应只以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核心考量。即将临盆的孕妇,在经历了电梯突然急速下行后,导致其在未到预产期之时即住院检查治疗,说明受到伤害。电梯公司对电梯负有全面维护保养的义务,目前,电梯公司没有这方面证据,应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

据此,法院终审后认定电梯公司负有侵权过错,导致高某人身权受到侵害,撤销原判决,判令电梯公司赔偿高某近1万元。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之诉,担责,侵权赔偿责任,惊吓,船舶公司,先兆早产,碰瓷儿,间接受害人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