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将继母诉至法院 要求继承亡父房产被驳回
父亲去世后留下房产,四兄弟姐妹将继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亡父生前遗产,继母拿出遗嘱和赠与合同与其对簿公堂。昨天上午,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四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 李家四兄妹共同诉称,他们母亲去世后,2000年,父亲李某与继母张某再婚。婚后,两人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后父亲于2014年2月3日去世。现与继母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因此将继母诉至法院,请求对父亲和继母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张某辩称,她与李老汉结婚后没有房子住,所以双方协商买了房子,婚后一直共同与她的孩子生活,李老汉的四个子女基本不来探望他们,有病有灾都是她的亲生儿女跑前跑后。李老汉生前立有遗嘱,自愿将他的份额由张某继承。 2011年4月3日,李老汉与张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赠与张某,并有二位邻居见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均称2011年4月3日当天李老汉、张某二人一起找到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李老汉精神状况良好。且李老汉在世期间,四位子女基本不来看望老人。 法院认为,该赠与合同,系赠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法院判决驳回李家四兄妹的诉讼请求。 |
关键词:遗产,纠纷,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李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