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3500万房产赠私生女 去世后妻子将其收回
3套市值合共3500多万元的房屋产权近日起波澜。这3套房屋与原新星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谢荣轩有关,谢荣轩与妻子方照琴育有女儿谢赛凤,但又与另一人袁尧芬生下两个女儿。谢荣轩去世后,这3套房产2009年由成为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谢赛凤订立协议明确归袁尧芬所生的两个女儿所有。但2012年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方照琴后收回了房产,被袁尧芬告上法庭。近日,福田法院一审认为,3套房产涉及“赠予”行为,但尚未发生权利转移,仍属新星公司所有,新星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房产牵涉两个母亲三个女儿 2009年4月23日,原新星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谢荣轩去世,遗下和妻子方照琴所生的女儿谢赛凤,还有和另一女子袁尧芬所生的两个女儿(分别于2000年、2002年出生)。2005年1月,谢荣轩还在世时,将其在新星公司占有34.5%的股份转让给了女儿谢赛凤,2009年谢赛凤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同年5月,在谢荣轩去世后,谢赛凤、新星公司作为甲方,袁尧芬的两个女儿作为乙方,袁尧芬作为丙方,三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金中环大厦的3套房归乙方所有,房屋收益须先满足乙方的抚养及教育,乙方满20周岁时,可办理上述三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前,新星公司已委托袁尧芬管理金中环大厦的3套房屋,租金由其收取。 然后,2012年12月事情起了变化,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由谢赛凤变更为其母亲方照琴,两年后,新星公司向金中环大厦三套房屋的承租人发函,声明袁尧芬无权代表新星公司行使出租人的权利,并将所出租的房屋5.5万元/平方米价格出售。以此推算,三套房屋的价值近4000万。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并非“遗产” 2014年底,袁尧芬将新星公司、谢赛凤诉上法庭,诉求判令金中环大厦3套房屋所有权归两女儿,并要求新星公司支付房租60万元及利息等等。2015年7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2009年签署三方协议来看,金中环大厦3套房的权利人是新星公司,而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已不是谢荣轩,且法律上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能将新星公司的财产当做谢荣轩的遗产处理。 福田法院认为,新星公司确认三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对其而言未获任何对价,性质是将案涉三套房产赠与原告,但并未登记在原告名下。而《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新星公司在2014年向涉案房产承租人发出通知,取消了袁尧芬的权限,将案涉房产的权利收归自己,实际是撤销了赠与。 不服一审判决,两女儿及法定代理人袁尧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
关键词:房产,私生女,新星,男子,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