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出狱后反映检察院当年多扣6万涉案款
法制网记者马超 法制网通讯员浦键 唐晓宇 12年前,因贪污受贿被判入狱,出狱后来信要求退还被检察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检察官搬出当年案卷,细细盘查这笔旧账。10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对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来信作出答复,妥善解决问题。 今年9月,一封手写信笺放在了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的案头。来信人是12年前该院查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王某,信中自述其出狱后整理当年材料,发现检察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数额有问题,多扣了他近6万元;因出狱后生活困窘,他希望能拿回这笔钱。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惠山检察院干警立即调阅原案案件卷宗,对案情进行回顾。2002年7月,该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惠山区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王某立案侦查,先后排查出142笔、三百余万元犯罪数额。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因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犯罪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干警仔细审查案卷中暂扣款物收据、银行存款单、扣押清单等百余份单据,查实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共扣押人民币323万余元,美元1000余元。案卷中还附有《涉案款物处理决定书》,记载着当时的处理情况:人民币309万余元上缴国库,剩余钱款发还受害单位。 钱款去向查明,似乎可以松口气。干警并未就此止步,围绕王某提出的问题,追根溯源,对扣押钱款的具体来源进行审查,确保不存在于法无据、于理不明的非法扣押情形。经过逐项梳理,该案理应上缴国库的非法所得总计30余万元,但卷宗中《非法所得情况统计表(检察)》却仅有24万元和1000元美金,与总额差了近6万元。 于是,干警第三次排查案卷,终于在法院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张《汇总表》上找到端倪。原来,这6万元是王某以其犯罪所得参与集资拿回的利润,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孳息。因其来源明确,法院未列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6万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查明情况,干警们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当面打开卷宗,把十多年前的款物情况一笔笔和他交代清楚。经过干警的耐心详细的解释和比对,王某表示信服。惠山检察院检察长徐盛希表示:“面对群众诉求,我们自觉公开执法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规范、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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