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三购百万房产分手要回30万 男子不服上诉被驳
中新网湖州10月13日电(见习记者 张骏 实习生 邵晓鹏 通讯员 陆海英 沈杰)浙江湖州的老余为婚后再觅的新欢小陈买了房子,每月还为其还贷,房产证也只登记了小陈的名字。一拍即合的感情终也淡了,分手后,约定小陈归还30万元,签订了协议,从此两人两清。但老余念想,房子市值100多万,觉得亏,于是把小陈告上了法庭。13日,记者从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产归小陈所有。 现如今社会越来越开放,部分男人渴望于婚姻之外寻找另一段甜蜜的爱情作为生活的调味品,只不过“调味品”要是打翻了,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据了解,老余婚后生活自觉枯燥乏味,与一个名叫小陈的姑娘一拍即合,没多久便住在了一起。 老余为讨小陈欢心,决定给她买一套房子,首付给了十多万,其余的每月从自己的卡里转出几千给小陈,以便还贷,而房产证也只登记了小陈一个人的名字。 两人同居没多久,老余便跟家里的发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心一意和小陈在新买的房子里过起了小日子。 谁知同居两年不到,两人的感情就出现问题,双方开始分居。双方经协商后写了一份协议,约定小陈分期归还老余30万,至此双方两清,两人还在协议上签了字。 可老余觉得现在这房子市值100多万,却只能拿回30万,于是便向湖州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老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小陈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继受取得本案讼争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现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小陈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为要件。”故本案讼争房屋应归小陈所有。 老余上诉主张该讼争房屋系其出资为由要求取得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老余与小陈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该讼争房屋归老余个人所有或归老余与小陈共同所有,故法院判决不支持老余的主张。(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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