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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打瞎后视力恢复到5.0 凶手出狱伸冤12年

来源: 中国江苏网 作者: 2014-10-13 1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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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 10月13日讯(记者 米格)一只眼睛值多少钱?这个不好说,但是若给个定数2000元,没有人会相信。盐城市民刘来付“将别人眼睛打伤致盲”,他就因此付出了2000元钱,外加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代价。

戏剧性的是,刘来付2002年出狱后,突然发现“被他打盲”的人居然开起了汽车,而且其双眼视力奇迹般达到了5.0。刘来付开始向当年办案警员讨说法,至今无果。

蹊跷的报案登记表

1995年4月3日傍晚,刘来付在盐城威特集团公司门口与孙海(化名)发生缠斗。据当时的盐城市城区法院1997年12月5日对此案的判决书所载,“刘来付用一根铁链条锁对孙海挥舞致孙的右眼被打伤。经盐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海右眼外伤致盲目,构成重伤。”

“当时打斗是有,但是他眼睛的伤和我没有关系,否则为什么1995年4月3日发生的事情,直到1997年7月29日才将我逮捕?这期间他就没有可能眼睛因其他事情受伤吗?”刘来付说,这个案子盯上他,问题就出在警方的报案登记表上。

此案的卷宗中有一份盐城东闸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者发现,该表上登记的案发时间是1996年5月9日,后又涂改重描为1995年4月3日18时,报案人是孙海。

而与这个登记相反的是,孙海在1996年5月10日晚于东闸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说:“发生打斗后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派出所的人来了后,将我们带到所里,情况登记后,就送我到医院治疗了。”

就是这个还没有治疗的伤情,派出所在当日的报案登记上出现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孙海还没有去医院,派出所就已经在报案登记表“简要案情”栏写上了“……刘来付用链条锁砸伤孙海右眼,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鉴定构成重伤。”

法医鉴定被指有瑕疵

如果说办案警员不是先知,那么就是市公安局的伤情鉴定很神速,案发当晚未经医院治疗就给孙海鉴定了伤情—右眼盲目。

但是,警方进行伤情鉴定时,却又引用了医院的病历。只此一点,就让刘来付直指该伤情鉴定为虚假鉴定,直接导致他被判刑。

刘来付为了寻找警方法医鉴定的漏洞,他寻遍专家,广阅法条。他说:“鉴定只由一名法医操作,且没有对物证(链条锁)痕迹(伤口)作出鉴定,孙海在三院的病历说是被秤砣砸伤,第二天在一院的病历说是被链条击中,法医鉴定书中又成了被重物砸伤,到底那个是正确的?鉴定所依据的是用纸张手抄的医院病历,原始的病历在哪里?”

盐城市市公安局1995年12月在这份法医鉴定书中说,“孙海40岁,4月3日被他人用重物砸伤右眼,据郊区车管所提供的机动车驾驶登记表,1992年4月其体检视力为左1.5,右1.5。

随后鉴定书列举了孙海治疗时的医院病例记载,说右眼视物不清,光反应迟钝,1995年8月21日被第四医院提示为右眼视神经传导功能障碍。并分析说孙海右眼外伤后情况不佳,比照孙海之前的正常视力,故鉴定结论为孙海右眼外伤致盲目,构成重伤。

记者查阅法医鉴定规则,《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明确了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中的“盲”是“指完全失明,无光感”,“最好视力低于0.05”。

那么孙海的视力到底是多少呢?刘来付说孙海本来就是高度近视,法医没有全面去了解孙海眼睛的历史情况,仅仅凭借一份驾驶员体检表的视力作为参照对比,就相信孙海所说为实。

盲人开起了汽车

通过卷宗,记者发现,孙海1996年5月10日晚在东闸派出所接受询问时说:“我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现在右眼基本上看不到东西。”

1997年11月27日在庭审中,孙海说:“我眼睛散光,不近视。”

柏志林1993年就认识了孙海,他1996年5月16日接受东闸派出所询问时说:“93年在那开饭店时,孙海就戴眼睛,他是遗传近视,近视程度不低,看东西要靠很近,离开眼镜就看不到东西。”

费成法是案发地威特集团职工,1996年5月15日下午他在单位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和孙海是同事,1986年就认识了孙海,当时孙海就戴深度近视镜,戴着眼镜看字都要靠在上面,平时打牌也是眼睛靠在牌上,很近视。”

与证人所言相反的是,1997年,孙海在告刘来付的诉状中说:“两眼1992年4月体检时均为1.5,因刘来付胡作非为导致右眼致残,左眼视力下降为0.8,造成终身受害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

证人证词与法医鉴定引用视力材料不一致,但是法院没有采信证人证词。

既然已经是盲目,那行动必然受限。但是记者发现,孙海居然还有汽车驾照,按照体检表上的记录,他的眼睛在盲后突然视力达到5.0了。

根据车管所的调档,孙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1992年5月25日,是盐城车管所发的驾照。在他1995年被认定盲目后,2004年审验换证时,盐城第一人民医院的体检证明上,孙海的盲眼奇迹般重获光明,双眼的视力都是5.0。

如果怀疑盐城的医院作假的话,那么2006年4月5日孙海在泰州转籍驾照,泰州第四人民医院的体检单上,孙海的视力又是5.0,据泰州车管所的调档显示,孙海的5.0视力非矫正视力,而是裸视视力。

被认定为右眼盲目左眼视力0.8的孙海开起了汽车,让法医鉴定书和判决书“情何以堪”?

一个案子四个孙海

记者发现,刘来付的这个案子中,出现了四个叫孙海的人。这也是令刘来付不能理解的地方—“四个孙海都是受害人,哪个才是和我过招的那个?”

和刘来付“过招”的孙海身份证上出生日期是1956年8月16日。1995年4月案发时他是39岁。可是,案发当日的报警登记表中孙海成了42岁(1953年生),在盐城市第一医院的病例摘抄中,孙海又变成1955年7月2日出生,40岁。

到了1997年,应该41岁的孙海在诉状中又成了45岁(1952年生),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也是45岁。

四个孙海的出现,并没有让案件“扑朔迷离”。法医采用了1955年出生的孙海的病历作为司法鉴定参考;警方接受了1953年出生的孙海报案,对刘来付采取措施;然后法院又判决刘来付打瞎了1952年出生的孙海右眼。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和我发生打斗的1956年生孙海根本就不存在眼伤呢?”刘来付说:“打斗经过我很清楚,从案发后警方调查一直到庭审,我始终都说孙海的眼伤和我没有关系,现在他连车都开上了,更加证明我没说错。”

证人作证被指记忆不清

在庭审中,公诉人问目击者费成法:“你有没有看到刘来付用铁链子舞?”费成法说“看到手里有铁链,但没有看到舞(到)”。辩护人和刘来付也同问,费成法说“舞的,但没舞到”。卷宗中,费成法对警方的说法是“看到舞铁链,但是有没有舞到不清楚,孙海的眼伤是不是铁链打的谁也说不清楚”。

目击者柏志林向警方的叙述也只说打斗过程,说看到刘来付用铁链,但就眼伤如何造成的问题,没有说是铁链打伤的。对此,辩护人认为案子的证据不是太充分。

但在公诉人答辩中,公诉人盐城市城区检察院检察员徐斌说:“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键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

刘来付对公诉人的这番话很是不屑,他认为事实就是事实,所以当时他不认为自己会被判刑,他认为公诉人所说,正好证明了公诉机关对此案的证据本身就持怀疑态度。

“自1995年4月3日案发,到1996年元月,警方才扣押我2000元给孙海治疗眼伤,一只眼瞎了,就值2000元吗?我马上要办退休了,咨询过,因为坐牢,我退休工龄受到影响。”刘来付对记者说:“我的愿望并不高,只希望案子重审,还我清白,不影响退休。”

记者了解到,当年的盐城城区法院,就是今天的盐城亭湖法院,对于案件中的众多疑问,以及刘来付的申诉为何得不到回应,中江苏网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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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亭湖法院院长履职不力被免职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指导相关法院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近期发生的因履职不力而导致本单位干警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爆发的6名法院院长进行了严肃问责。

这六起案例中,江苏有一起: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晓虎案。

2007年至2014年期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从执行款中违规截留391万余元,用于支付该院基建工程和开支项目,导致该院多批执行款未能及时划付;该院刑事审判庭私存38万余元,并挪用其中3000元用于外出考察学习;该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孙永祥在执行案件中挪用执行款、违规划付执行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院审监庭审判员陈坤变造执行款划付通知书,将84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1014万余元从单位财务划入其私人账户,然后再支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邱晓虎作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当承担教育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与此同时,邱晓虎还听任该院有关部门从其姐姐开办的酒行购买了价值22.4万余元的接待用酒,其行为违反了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目前,邱晓虎已被免去院长职务,同时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调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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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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