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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团伙集资诈骗6千万 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 海南特区报 作者: 2014-06-0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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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伙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有高额回报为由,以每月2%-10%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借新还旧”的手段,向他人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6027.7081万元。记者昨日从海口中院获悉,该院日前开庭审理该非法集资案,团伙主犯曾某荣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高息为饵,多人组团大肆非法集资

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10月,曾某荣(原海南翔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有高额回报为由,以每月支付2%-10%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借新还旧”的手段,向同案的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等6名被告人以及李某娟、罗某等10人非法集资。

在资金周转紧张时,被告人曾某荣就以月付3%-30%的高额利息,向陈某全、张某军等人高利借款,以高利借款来支付集资款本息,然后再通过集资方式将集资所得款用于偿付高利借款、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购买房产、汽车、组织下线人员到境内外旅游、购物、挥霍等。被告人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等6人见有利可图,除了本人筹集资金投资给曾某荣获取利息外,还宣传曾某荣的包机生意可靠、回报稳定,并许诺以每月2%-5.5%的高额利息回报,向许某靓等数十人或通过他们吸收下线人员巨额资金转借给曾某荣,从中赚取0.5%-1%的利差。

该团伙骗取的金额高达6027万元

2005年下半年,曾某荣以投资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为幌子,多次向被告人严某芳借款。刚开始,每次借款均能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使得严某芳对投资给曾某荣能有丰厚回报深信不疑。

于是,严某芳就鼓动其姐姐严某香、儿媳雷某、邻居孙某以及严某香的儿子林某等4被告人先后参与投资,投资款均通过其转借给曾某荣。由于曾某荣能按时还本付息,严某芳等被告人就逐渐加大投资金额,从数十万到200万元。随着集资款的增多,曾某荣无力再支付巨额的返利,遂以月息3%-30%的高额利息,向陈某全、张某军等人高利借款,用于支付严某芳等被告人付息,然后又以集资方式将集资所得款用于偿付陈某全、张某军等人的巨额高利借款,同时还采取付息不还本的方式继续进行非法集资。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息回报,自2006年开始,不再通过严某芳,而是自己直接将资金转投给曾某荣。

被告人严某芳在投资给曾某荣的过程中,看到不仅自己投资有丰厚的回报,还可以通过吸收他人资金转投给曾某荣的方式,从中赚取0.5%-1%的中间利差。

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实际骗取的金额高达6027.7081万元。

主犯判无期,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大肆向同案6被告人及李某娟等10 人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027.70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7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严某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严某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记者 陈标志 通讯员 胡坤坤)

关键词:被告人,集资诈骗罪,主犯,团伙主犯,团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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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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