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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所有人应接受两小时以上交通安全教育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26 08:5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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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登记上牌前,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接受不少于两小时的交通安全教育与实践;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没有报警及等候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按“同命同价”原则执行……

  这些都是《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作出的规定。草案修改稿近日提交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电动车所有人要接受安全教育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此次草案修改稿关注的焦点问题。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约有93.2万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70%以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说,在审议过程中,多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呼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建议疏堵结合,既要保障电动自行车应有的通行条件,规划、建设好非机动车道,又要从生产、销售、登记上牌、通行等环节加强管理,特别是要对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建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编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为解决目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现实,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登记上牌前的交通安全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明确交通肇事逃逸等争议事项

  除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外,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履行报警及等候处理义务离开的;二是在接受调查期间藏匿的。

  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由于上位法并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情形,草案修改稿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规定是否属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需要慎重研究。

  “在修改过程中,经反复研究,并征求了武汉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意见,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国家上位法对交通肇事逃逸具体情形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对其进行适当细化,可以防止执法中随意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闵光新说,现实中存在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发,同时为避免产生歧义,草案修改稿作出明确规定。

  对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要将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争议,草案修改稿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一并处理。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保留了“同命同价”的规定,即对因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闵光新介绍说,有意见认为,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对停车场的建设及停车泊位的划定要严格限制,加强管理,特别是要减少在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有意见建议,法规应当明确建设项目中停车位的配套建设。

  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建设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或者恢复;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向社会开放其所属停车场,供社会车辆错时停放。

  草案曾提出为治理交通拥堵,武汉市政府可以采取车辆限购、种类调控、限制车辆使用频率等措施。

  “有审议意见建议,不能仅靠限制汽车购买和使用来缓解交通拥堵,政府要在加强建设和管理上下功夫。”闵光新说。

  为此,草案修改稿只是作出原则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公开透明并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后方可作出,必要时还应当召开听证会。□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关键词: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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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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