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撞死人 当完被告又当原告状告生产商
如今,大街小巷里穿梭的电动车就像是过江之鲫,络绎不绝。 车多了,相关的事故也是与日俱增。前年年底,北仑人卢某,骑电动车撞了人,对方不幸身亡。卢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然后身为被告的卢某,不久又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了法庭上。 这次,他告的是生产电动车的厂家。 骑无证电动车撞人致死 他要坐3年的大牢 这是2012年11月的一天傍晚,冬日的空气里弥漫着一层薄雾。 晚上7点半左右,北仑人卢某在路边小店匆匆吃过晚饭后,骑上电动车,赶回工厂加班。 7点半的天空已经全黑,路上也没有路灯照明,因为电量不足,电动车的车灯也暗淡无光,一路上视线都不是很好。 路过一个小区时,卢某猛地发现,就在他前方两米左右的地方有人。刹车已经来不及,卢某骑着的电动车带到了路人邹某,邹某重重摔倒在地,不能动弹。 卢某心里一惊,赶紧停好车,去看邹某的伤势。 昏暗的环境里,卢某只觉得邹某连话也说不出来了,赶紧拨打了120。等120赶到时,卢某还帮忙将邹某抬上救护车,随后又骑着电动车一路跟随。 可是,一想到邹某伤得如此严重,自己可能承担巨额的医药费,卢某害怕了,趁人不注意他偷偷溜回了家。 遗憾的是,邹某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卢某捱不住良心的谴责,还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公安机关认定,这起事故系由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引起,卢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北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最终,卢某与被害人邹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款50余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后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 电动车其实是超标车 他怒告厂家索赔50万 看起来,这个案子是告一段落了。但在事故责任认定时,公安机关委托宁波市电动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事故车进行了检验,发现卢某驾驶的这辆电动车属于“超标车”。 检验结果显示,这辆电动车虽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写着是“非机动车”,但是它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35公里/时和91公斤。而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不能高于20公里/时,整车重量不能大于40公斤。 换句话说,卢某驾驶的这辆电动车已经达到了轻便电动摩托车(重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标准,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产品。 撞人致死要坐牢,卢某没话说。但是他觉得,自己这起车祸,跟电动自行车是超标车有直接关联。 于是,他又当起了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该生产厂家赔偿自己损失50余万元。 法庭上,厂家大叫冤枉,他们说,这起事故发生时骑车的人是卢某,难道开汽车撞了人,也要汽车厂家担责吗? 厂家的辩解十分牵强 法院判其负次要责任赔13万 厂家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而非一般的电动自行车,故不受一般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不存在“超速”、“超重”的质量缺陷。另外,在性质上也并非公安机关所认定的“轻便电动摩托车”,而是非机动车。 然而,明眼人一眼就看出,厂家的这个辩解很牵强,毕竟国家标准就是国家标准,不能你说是就是了,得按照标准来。 一审中,北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说明书明确说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车。 但经检测,该厂家生产的这辆电动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因此,应就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卢某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仑法院最终判处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报通讯员贺磊李丹旦林波本报记者邵巧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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