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中考失利状告学校 因其虚假宣传迷失方向
2月2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黄同学要求启东中专退还500元学费并赔偿精神损失49500元的诉讼请求。 现年17岁的黄同学原系启东市长江中学初三学生。2013年5月22日,江苏省启东中等专业学校到长江中学开展专业介绍和预约登记,在听了介绍并与其父亲商量后,黄同学与启东中专联合办学的启东市皇普日语黄教中心预交了500元的学费。同年7月,中考成绩公布,黄同学中考分数未能达到普通高中录取线。 黄同学认为,因听信了启东中专所作的读中专以后能安排就业的种种好处后,失去了原先好学上进的动力、迷失了方向,导致中考失利,未能考取高中。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黄同学一纸诉状将启东中专告上了启东市法院, 启东中专在法庭上辩称,学校到各初中开展专业介绍和预约登记、填报志愿、暂收培训费等活动属学校正当工作,并无不当,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一审期间查明,启东市皇普日语黄教中心与启东中专联合办学,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东市长江中学在启东中专预报名活动前、报名过程中以及中考前,该校没有出现任何一节随意调课、缺课的情况,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好各门学科的正常教学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侵权责任的认定须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皇普日语黄教中心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正常的办学、招生、教育教学活动均是正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黄同学是否能够到普通高中就读,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努力,而不能归咎于启东中专学校的办学宣传行为;再者,普通高中与中专均是国家认可的教育途径,黄同学无论是就读普通高中还是中专,均享受了受教育权,故黄同学的受教育权也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判决驳回黄同学的诉讼请求。黄同学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丁国锋) |
关键词:学生,中考,起诉,学校,虚假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