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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妻子告公婆讨房产 法院判决房子归老人

http://www.hebei.com.cn 2014-02-24 15:2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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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徐州睢宁县的李强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露结婚生子。天有不测风云,李强因意外死亡,留下王露和儿子。围绕李强这套房屋该归谁,王露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露表示,自己和李强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露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强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2013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露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露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购置婚房

  1998年,20岁出头的李强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李强的父母李建和刘芬很欣慰,并催促李强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强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2002年5月,李强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李强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强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强经人介绍认识了王露,两人相恋。2004年10月,李强和王露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李平出生了。到2007年,李强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

  事实上,李强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露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强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强和王露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强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露收到噩耗,李强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强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露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露和公婆李建、刘芬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露多次要求对当初李强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芬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露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法庭辩论】

  老人是否出资成焦点

  经历了4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几番。2013年6月,王露带着儿子李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强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露的申请,睢宁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不包括室内装装潢、装饰)为32万多元,车库价值为2.6万多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涉案房屋是属于李强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李建、刘芬及李强共同所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王露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强一个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而李建、刘芬则表示,是他们出资给李强买的房屋,所以,这个房子他们老俩口也有份。李建、刘芬为此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现金缴款单原件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缴费均是他们共同缴纳。

  法院认为,因为证据上交款单位均为李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强出资缴纳。两位被告仅凭持有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房屋贷款为二被告出资缴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明,不能证明二被告为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

  【法院判决】

  老人补偿儿媳、孙子18万余元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此案审理结束。法院认为,原告王露能够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婚前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露与李强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在原告王露与李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强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2.5万多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1.2万多元给原告王露,剩余部分作为李强遗产进行分割。

  我国《继承法》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两被告现实际居住情况,将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刘芬共同继承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在被继承人李强名下某房屋产权由被告李建、刘芬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刘芬共同分别给付原告王露上述房屋补偿款9.7万元、给付李平上述房屋补偿款8.4万余元(由其监护人原告王露保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名片】

  金传会,男, 1965年11月生,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先后取得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文凭,一级法官,现任睢宁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先后获得市、县“优秀法官”、“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先进工作者”“调研先进”等多种荣誉称号。

  【对话法官】

  共有房屋分割有基本原则

  记者:对于夫妻有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之后因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发生的财产纠纷,请问如何处理?

  法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记者:房屋通常在财产继承、分割中作为一个大项,请问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动产如何进行分割?

  法官: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给了较好的处理,基本原则如下: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2、采取一人独有,再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3、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4、大家竞买的方式;5、出卖该房,大家分得价款的方式。

  记者:本案还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请问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法官: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如果死者生前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就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周开庭公告

  2月25日9:30,上诉人江苏长江桂柳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利饲料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第32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赵涛。

  2月25日10:00,上诉人袁波与被上诉人史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3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裴运栋。

  2月26日9:10,上诉人赵珍元与被上诉人陈立仁、孙茂琴、刘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3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孙庆。

  2月26日14:00,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安、尚巧枝、蒋少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第30法庭开庭,主审法官郭宏。

  2月27日9:20,上诉人谷守治与被上诉人张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23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周美来。

  2月27日13:50,上诉人徐彬与被上诉人葛以坤、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第14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祝杰。

  2月27日15:20,上诉人李冲与被上诉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3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费蜜。

  2月28日14:00,上诉人刘宁与被上诉人徐州辛勤教学用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主审法官魏志名。

  2月28日14:30,上诉人杨勇与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张明。 

关键词:死亡,公婆,起诉,房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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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宿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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