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致女孩跳河:警方以侮辱罪立案
全女士: 警方给我截的屏就是这种。 记者: 就是监控图像截的屏。 全女士: 这是卡号,而且操作的金额是多少,那些都有,所以很明显,只要看到她,她赖不掉的,而且还有她全身的图片,格子包,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白色裤子。 解说: 既然找到了嫌疑人的影像资料,警方也介入了调查,按理说,全女士耐心等待就是了,但事隔一个月之后,她却做了件出人意料的事情,她请朋友把整个事件的经过发布在网上,还将监控录像上那名女子的截图也一并挂出,希望能通过网络的力量找到那名女子。 全女士: 单靠警方的力量有限。说真的,警方办事的话,肯定程序上走的比较多,而人肉搜索好直接,大家看到她,只要大家认识这个人,都会说出来的。 解说: 这条人肉搜索帖发出之后,全女士开始遭遇冰火两重天的生活,一边是有人谴责偷钱女子的行径,而另一边全女士也引来了一片质疑之声。 全女士: 就是说我把他人的照片发到网上,说我已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解说: 有关全女士侵犯这名女子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指责不绝于耳。 全女士: 警方马上打电话,事件还在侦破当中,你怎么就把那些照片公布出来了,赶快把网上那些东西删了。其实我的想象中,侵犯她的肖像权应该是要对她人构成影响,造成什么后果之后才能构成。 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 你进行人肉搜索之后,怎么样能够保证不出现人肉搜索之外的其它后果,(如果)最后把不该搜索的全部搜索出来,把这个人就剥得体无完肤,最后整个的结果肯定就是一个侵权的问题。 主持人: 看完刚才关于公共监控系统的时候突然触动了我,同样有一个问题要继续向上海政法大学的汤教授来请教。我们都知道,如果丢了钥匙,想要开锁的话得有公安局的认定,指定的人或者点。但是这种带有一定公共监控的色彩的东西,当它要发布到微博、互联网当中的时候,不该有一定的限定吗? 汤啸天: 应该有限定,图像监控设备会形成图像监控资料,这个资料如何使用,如何管理,这是法律必须规制的。如果法律不规制这块,谁都可以利用手里掌握的图像监控资料,去发动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个人的隐私权遭受侵犯,个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犯这样一个混乱的局面。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您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我自己有这样的感触,我们现在说中国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毕,是不是中国的法律建设到了现在要进行细节细化这样的长期的过程当中? 汤啸天: 我们的法制建设一定要细化,而不是粗线条的规定,比如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图像监控设备所形成的资料的管理使用、利用,这些必须应当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部分省市有,而且在保护和管理的标准上都很不一致,所以现在有很多漏洞,也产生了很多的混乱。 主持人: 非常感谢汤教授带给我们的解读。 我最后的一个问题来自于我甚至曾经听过司法工作者说,中国的法律基本上该有的都有了,不,我觉得应该进入到第二个阶段,进一步细化的阶段。 最后拿一个什么结尾呢?拿一个非常担心的事实当成结尾,今天我们又看到了网络上人肉搜索的请求,“网友们,全国范围内寻人,有谁认识图中这位戴眼镜的男子么?很多人在找他,多一份转发,多一份希望。求扩散。”他认为这个男士在虐狗。这样的行为该支持吗?您如何管住自己的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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