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无故扣留当事人他项权证被诉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贷款抵押担保人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无故扣留担保人房产证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当事人刘春华(本案原告)称:2011年经朋友介绍为涂料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银行在办理放贷手续和办理抵押登记时未如实核实抵押物、质物、抵押保证人的情况,也未尽审慎提示义务。 该笔贷款到期后,当事人向银行明确表示不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表示假如涂料公司不还贷款可以拍卖抵押的房产进行抵债。银行方面告知当事人说,不做展期签字手续就办不了展期,且随时可以执行抵押的房产,当事人说请尽快起诉并执行抵押的房产。随后,银行便没有再联系刘先生,当事人多次联系到银行方面说如果涂料公司无法偿还借款请尽快起诉并执行抵押物,银行方面表示已经在起诉阶段了。后经当事人了解到,银行早已于贷款到期后为涂料公司办理了展期续贷,按程序办理完展期贷款后就应退还抵押担保人的房屋他项权证。直至2013年9月4日,在当事人催促之下银行才将他项权证退还给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发放流程的规定,属严重的违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银行存在严重的过错。 银行无故扣留抵押担保人的房产他项权证长达9个月之久,直至起诉之日给当事人造成了共计172万元的损失,为了讨回公道、挽回损失原告出于无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该案已经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
关键词:当事人,银行,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