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他人身份证冒领信用卡 恶意透支近2万终获刑
本以为是“天上掉馅饼”,捡到他人钱包的被告人杨某某用捡拾钱包内的身份证冒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取现、消费,却万万没想到会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永辉超市周大金金店柜台处拾得胡某某遗失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胡某某的一张居民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及现金600余元等物品。嗣后,被告人杨某某因缺钱而一时起贪恋,遂找人私制“重庆市垫江县动物卫生监督站”印章伪造胡某某的工作收入证明,并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垫江支行申领了三张信用卡。2012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持该三张信用卡取现、消费,共计透支4987.13元,后发现该三张信用卡被银行冻结,遂将三张信用卡丢弃。 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冒又用胡某某的身份资料向中国建设银行垫江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持该张信用卡取现、消费,共计透支14835.22元。 2013年5月21日、22日,被告人杨某某冒用胡某某的身份资料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垫江支行凤山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垫江支行各申领了借记卡一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该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又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身份证和银行卡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密码不要设置为生日或其他易破解的数字;在身份证丢失后,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备案,并办理好有关证明,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应该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能将审查当成形式,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
关键词:身份证,银行,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