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法制图片

老太下楼踩空摔成植物人 家属告开放商四告四胜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21 15:23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本报 张叶 制图
导致徐老太摔伤的超高台阶下已经垫起了水泥砖。
记者昨天在南京一老小区发现了一处超标台阶。

  3年前,南京玄武区83岁的徐老太太在所住小区下楼,走到最后一个台阶时,踏空摔倒当场昏迷,诊断为颅内大出血,重型颅脑外伤,虽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但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事后老太家人发现,国家规定楼梯高度不得超过0.175米,但导致老太摔伤的楼梯高0.27米,认为是开发商少铺了一级。为此,他们将开发商告上玄武法院,索赔12万,昨天上午此案开庭审理。这已经是他们第五次站到法庭上,此前为了这一级台阶,开发商已经四次吃官司,赔付了40多万元。

  前情回顾

  老太下楼踩空,摔成植物人

  徐老太原本是个精神抖擞的老人,按照她女儿王女士的话说,虽然八旬开外,但家里的一切都是老母亲操持。但现在却躺在医院的病床上,一躺就是3年,成了植物人。这要从2010年老人摔的一跤说起。

  老太住在南京市玄武区小营村兴贤佳园。2010年10月31日的下午,83岁的老太和老伴一起去小区修贤苑5楼一个邻居家串门。返回的时候,老太在前,老伴在后,已经下到了离地面最后一级台阶,出事就出在这级台阶上。老太太一脚迈出去踏了个空,失去重心栽倒在地,当时昏迷不醒。徐老太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颅内大出血,重型颅脑外伤,经过抢救老太的生命得以挽留,但由于颅骨缺损、颅脑损伤严重,一直昏迷。

  目前老人躺在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脑科病房。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在病房看到,老太双目紧闭像沉睡一般,只看到随着呼吸,她的身体的起伏。这样的姿势,她保持了三年。

  徐老太的老伴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老太基本无意识,除了用力摇一摇会有眼皮的反应之外,平时需要护工日夜监护,他自己还每天得来。正值中午饭点,老人“吃”饭了,但只能是护工通过注射器,推进去流食。

  27厘米高的那级台阶是祸首

  老母一向利落,怎么会不小心摔倒呢?王女士又来到老太跌倒的地方修贤苑36幢1单元。猛然间,她发现最后一个台阶看上去明显高出很多,甚至是其他台阶的双倍高。经人提醒,她找到居民楼楼梯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台阶高不应大于0.175米,她一测量那个超高楼梯,竟然有0.27米,而倒数第二个台阶只有0.135米。

  昨天上午,扬子晚报记者来到该小区找到了这个台阶。不过记者看到它与地面之间,多出了3块十多厘米高的水泥块,作为过渡。记者碰巧遇到陈老先生,老太出事前正是去他家串门的。提到老太的遭遇,他依然很惋惜遗憾,向记者演示这个害人的问题台阶。“我们上楼的时候,踩这个台阶很吃力,有时都要扶着墙,下这个台阶就更要小心了”。他推测,当时老太因为习惯性迈步,根本没意识到按照正常的惯性,她脚还悬在半空。对于这几块水泥块,陈老先生说,是出事后铺上的。

  开发商四连败已赔了40余万

  小区开发商是江苏汇远房产公司,邻居称一楼最底下的台阶从建成之初,就比其他的台阶明显高出很多。老太的家人认为,是因为该幢楼底层楼梯台阶高度不一、间距不一,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老人在最后一层一脚踏空,当场摔倒昏迷不醒。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2011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米,而超高台阶约0.27米,并且与其他台阶高度明显不一样。法院认定,开发商建设房屋的质量不合格,与老太摔倒有因果关系,判令开发商赔偿8万元。

  而这仅仅是双方官司的开始。昏迷不醒的徐老太经过几次转院,花费持续增加。2011年7月,家人又一次状告开发商,索要后续护理、误工等费用,2011年11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9万元。

  去年3月份和今年3月,老太家属又两次起诉开发商,依旧要求后续的护理费、营养费、治疗费用。

  前4次,开发商总共赔付了老太家人40余万。不过事情还没结束。

  昨日庭审

  只用了半小时,未当庭宣判

  昨天上午,老太的儿女与开发商再次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而这已经是双方第5次法庭相见了。

  在庭审现场,双方都很平静,也只持续了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开发商并没出庭。其代理律师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陆渊律师,并没有否认王女士所称的事实,只是表示不认同一些具体的索赔事项及数额。

  虽然仍未作出宣判,但是老太的儿女与开发商一方似乎都已经知道结果了。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老太的子女拒绝了。王女士一再表示,起诉这么多次,并非开发商不肯赔偿,而是老母亲伤情严重,未来的一切都难以预测,只能采取每过一个阶段,起诉对方一次,仅就这一阶段索赔。

  “开发商一直都积极赔偿”,王女士向记者坦承,其实开发商也是受害者,但是面对母亲高额护理费用,他们也没办法。

  开发商:赔完了向施工方追偿

  庭审结束后,陆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认为开发商也不应该是最终买单的人。陆律师介绍,当初兴贤佳园修贤苑的工程建设是承包给两个施工单位,负责楼层和地坪建设。开发商在赔付第一笔医疗费给老太之后,就联系了施工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后者一直有异议。

  那么问题台阶如何产生的呢?陆律师表示,在施工的过程中,肯定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到底是哪个施工单位负责的,他表示两家目前还有不同意见,并且也拒绝透露施工方名称。他称,因为老太还在治疗,赔偿费用在一直持续,开发商的赔偿还在进行当中。等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他们将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施工方追偿。

  案外说法

  开发商验收疏忽肯定要担责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的杨焘律师解释,施工方没有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造成超高楼梯的出现,但这并没有达到违约的程度,不影响开发商最终竣工验收。

  杨律师称,建筑工程的验收主要针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比如承重梁是否开裂等。而且在具体操作中,多采取抽检的方式,也就是很多建筑成品并没有直接经过开发商的眼睛。

  本案中,开发商在验收时,可能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肇事”楼梯的异常。但一旦认定因为这种疏忽造成他人损害,自然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应尽到告知义务

  老太的女儿王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赶紧通知小区物业。物业相关人员在第二天就找了3块石块铺在超高台阶下。王女士表示,因为精力有限,他们并没有跟物业再多沟通,也没有将其追加为被告。不过,她还是认为,物业负有告知义务,“他们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应该在楼梯的旁边贴个告示,提醒居民小心,或者找相关部门把缺少的台阶补上”。

  对此,杨律师表示,物业在其接手之前台阶已经是这个样子,严格意义上说,物业并没有义务去改变现状。不过作为小区管理维护一方,而且小区设施已经交付到物业几年了。基于常识,物业应该负有告知义务,或者通知开发商查看修补。

  杨律师认为,如果物业这两方面都做到了,就不存在责任,否则服务还是有瑕疵的。

  《住宅设计规范》:楼梯踏步高度≤0.175米

  徐老太踩空案:

  “肇事”楼梯踏步高=0.27米

  案件进行时

  2010年10月,徐老太踩空摔倒昏迷

  2011年3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8万元

  2011年11月,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9万元

  2012年3月和今年3月,家属两次起诉索赔成功

  (前4次,开发商总共赔付了老太家人40余万)

  2013年10月16日,法庭开审第5次索赔……

  -记者调查

  住宅楼梯踏步限高17.5厘米是强制规定

  不少小区最后一级楼梯都超高

  扬子晚报记者经查询发现,国家住建委制定有专门的《住宅设计规范》。在2011年修订、2012年8月1日实施的标准中,强制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米,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米。

  另外,《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楼梯设计也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幼儿园、小学的楼梯踏步,最大高度为0.15米。电影院、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的楼梯踏步,最大高度为0.16米。其他建筑的楼梯踏步,最大高度为0.17米。

  为何“限高”17.5厘米

  南京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建筑专家解释称,“(住宅)之所以将踏步定为17.5厘米,首先考虑的是人体的舒适度,综合不同年龄段人群的身体条件整合出的一个最普适的高度数值;其他还考虑住宅层高、坡度、踏步级数等因素。”

  《地面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还明确规定,相邻楼梯踏步高度误差不能超过10毫米。上述专家解释,如果台阶高度超标,就可能带来风险。“忽高忽低的台阶最危险,行人走路容易形成惯性,下意识判断下一步的高度,一旦差异较大,就会出现失重摔倒。”

  最后一级楼梯误差大

  现实中,不同类型建筑的楼梯达标吗?昨天晚上,记者来到南京新街口某书店,顾客需要拾级而上进门。记者一测量,发现几十个台阶中,有些不到13厘米,有些14厘米,还有些台阶为15厘米。

  在另一处商场,记者测量的步行楼梯从14厘米到16厘米不等,高低差异的感觉不明显。

  作为公共场所的新街口地铁站,记者测量多处台阶发现高度均为13.5厘米,不但达标,而且高度最稳定。

  记者最后来到一处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老小区。发现这里的台阶偏高,从15到17厘米不等,不过感觉也不明显。当下到最后一个台阶时,猛地一沉,提醒记者这可能是一个超高楼梯。测量发现果然这个台阶高达20厘米。专家解释,异常的台阶往往出现在最后一两个上,这可能是由于根据建筑高度计算时,出现“零头”造成。

  《住宅设计规范》其他安全性强制规定

  1.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关键词:老太,台阶,开发商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郭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