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防辐射污染:开发商售楼须公布辐射信息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送审稿规定,建设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应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电磁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电磁环境现状进行评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 |
关键词:开发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敏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