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方法 推进刑事和解
今年以来,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以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不断创新刑事和解工作方法,着力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共达成和解刑事案件32件。 明确适用范围,把握和解条件。对于符合刑诉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由当事人提出和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但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予以严格审查,杜绝“以钱代罚”、“拿钱买刑”现象出现,防止刑事和解成为部分不法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托。如办理的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姜某某在公交车站点等车时,因不满交通协管员李某的规劝,二人发生口角,姜某某将李某打致轻伤。鉴于姜某某系初犯、偶犯,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在双桥区检察院主持但不介入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加强检调对接,提高和解效率。双桥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机制实施办法》,就检调对接的工作性质、工作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刑事和解标准及案件处理方式等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在耐心细致做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促使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并在双方实际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将相关和解材料移交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做好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依据,进而提高刑事和解的效率。 掌握和解政策,实行分类处理。双桥区检察院在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案件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程度、赔偿履行情况等方面因素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公开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确无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不符合不起诉及撤案条件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及和解达成情况,由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截至目前,已对4起达成刑事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采取回访帮教,巩固和解成果。双桥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达成和解同步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建立与刑事和解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回访联络制度,配合司法机关、派出所,重点对风险评估预警级别高和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生活状态进行了解、走访,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成立帮教小组,提出帮教目标,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走上社会,巩固刑事和解成果。 (作者:安静超 作者单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
关键词:刑事|创新|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