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公消费有新规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通过
近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订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上述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以上活动的费用。 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方面,办法划定了“红线”。各机关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要求的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违反规定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为防止一些部门“转嫁”公务用车消费,办法特别规定,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 对于公务接待费用,办法指出,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如果各机关召开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 若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各机关应对其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和日程安排认真进行审查。同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数量及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此外,在办公用房等方面,办法规定,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或者机构撤销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将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后,其所在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办公用房,并统一调剂使用。 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如若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将严惩不贷,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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