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院从四方面入手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公诉案件
新刑诉法中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成安县院认真学习领会新刑诉法精神,从四方面入手应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出庭问题。 首先,从源头上确保简易程序案件的侦查质量。由于简易程序案件的侦查主力为基层派出所,公诉部门加大对各基层派出所办案的指导监督力度,对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规格加以明确,把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做到经常化、具体化、合理化,防范因取证方向错误、侦查措施不当、收集证据不及时而出现非法证据和证据缺失的情况发生,并减少因此导致的频繁退查从而人为地使简单案件增加诉讼成本、拖延侦查时长的情形出现。 其次,从内部积极探索并形成有效的案件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案件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均体现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二是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关注重点在于决定其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因此,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 第三,从效率上加强与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以便达成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共识。公诉部门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会签《公诉人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纪要》,就集中起诉、法院集中审理、同一公诉人同一主审法官审理同批同类案件在分案等方面进行细化处理,对于拟出庭的同类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同批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实现同类同批审判。 最后,从自身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要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充分体现“简易”特点。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仅对犯罪事实和起诉的罪状罪名进行宣读,发表公诉意见时,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清晰,发表量刑意见合理准确,以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审查、移送起诉、出庭的“流水线”作业。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25%的公诉案件实现了简易程序出庭,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体现了刑诉法精神,提高了诉讼效率。 |
关键词:成安,简易程序,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