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丰南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办理了该市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案件当事人岳某(17周岁)原系唐山市丰南区一网吧网管。2012年11月7日凌晨6时许,岳某见在该网吧上网的张某趴在桌子上睡觉,遂趁无人之机,将张某连接在电脑主机上充电的一部HTCG10型手机盗走(经鉴证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张某要求调取网吧内监控录像,岳某见状趁机潜逃,并将手机销赃。 2013年3月17日,岳某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报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未检科的检察官提审岳某时,岳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做为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岳某母亲亦表示愿意帮儿子退赔。当检察官联系原籍山西的被害人张某时却发现所留电话号码已为空号,为了帮助岳某完成退赔,几经辗转,检察官终于通过岳某原来的工友联系上了现已在上海打工的被害人张某。张某在惊讶之余也被办案检察官的工作精神打动,不远千里来到丰南区检察院亲手接过了岳某母亲的退赔款。张某对岳某表示谅解,在了解到岳某系未成年人后还要求对其从宽处罚。基于此,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岳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3年4月15日,该案被移送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岳某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其家长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且岳某亦写出书面悔过书真诚悔罪。经了解,其在被取保候审后一改从前的不良生活习惯,一直在其姐所开美发店踏实学艺,其法定代理人亦表示会对其加强管教。有鉴于此,检察机关认为岳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对岳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征求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岳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2013年5月9日,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对岳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次日上午,当检察官向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这一决定时,岳某流下了感激的泪水,他表示一定会好好珍惜这个机会,今后会踏踏实实的跟着姐姐学习技术,靠自己的双手立足社会,决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岳某母亲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再三感谢检察机关帮她把这个“管不了”的儿子唤回了头。 |
关键词:丰南,未成年,犯罪,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