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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推进侦监环节刑事和解工作效果显著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3 08:2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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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张北县检察院积极在侦监环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促成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和解,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以来,该院侦监科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件4人,且涉案当事人无一上访信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要求侦查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开展社会危险性调查论证,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提请逮捕理由、依据、双方有无和解意愿及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侦监部门承办人对相关理由和依据进行专门审查,必要时辅以相关调查核实,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可能、和解意愿的及时提出刑事和解建议,促进具备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时进入和解程序。

  二是规范操作程序。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完善办理轻型案件刑事和解操作规范,严格限定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条件。向当事人送达刑事和解案件权益告知书,充分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原则、程序、法律后果,再根据双方和解意愿,由犯罪嫌疑人提交悔过书,连同受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一并交由侦监部门审核后,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前提下,允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强化内部审核把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公平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后,侦监部门承办人提出从轻处理意见,并填写文书签发单,载明赔偿数额、到位情况、被害人意见等,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签发方可做出不批捕或监督撤案的决定,同时报本院检委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是注重回访监督。对和解后不捕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表现及矫正情况进行事后跟踪监督,实现检察监督和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延伸。根据和解案件的不同性质进行抽查回访,回访对象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和辖区民警,跟踪了解掌握赔付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最新动态、诉讼活动进展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回复司法程序会变更强制措施,确保监督到位、防止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从而保障和解工作取得实效。(程燕 崔建雄)

关键词:张北,检察院,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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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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