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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中个体的转化型抢劫如何认定

http://www.hebei.com.cn 2013-06-28 17:1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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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甲乙入室盗窃,后被害人回到家中,甲乙被堵在屋内,甲站在乙的前面。甲为了逃跑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乙站在甲身后不远处但没有实施暴力。后被害人害怕,对甲说你们走吧,甲乙二人遂逃跑。问:乙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实施暴力抗拒的是甲,因为盗窃被发现之后企图逃跑,遭到堵截之后甲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客观上也起到了阻止被害人抓捕之目的,符合转化型抢劫条件。甲转化成抢劫无疑。而乙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只是站在甲的后面,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人盗窃罪共犯显然没问题,主要讨论对于甲的暴力行为以及因此转化为抢劫罪时,乙是否与其构成共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入室盗窃极有可能让被害人发现,被发现后采取暴力以逃离现场也是盗窃犯的理性选择,因此甲的行为应当没有超出乙的认识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行为。甲实施暴力时乙在现场,认识到甲的行为的危害性而没有阻止,并且甲的行为客观上也会使乙受益,乙应当对甲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乙构成转化型抢劫。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乙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应当仅仅围绕行为人对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之目的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定性。如其中一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时,其他行为人知情,并且可以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够继续实施时,则也转化为抢劫罪。如其中一人使用暴力时,其他行为人并不在场,且并不知情时,则实施暴力的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人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行为人之间仅有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例如:A、B两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完成后,A携赃物已离开现场,B正要离开时即被被害人抓住,B为了挣脱逃跑,暴力击伤被害人后逃跑。本案中B的行为根据269条定抢劫罪是没有异议的。对A的行为则不以抢劫罪定罪,。A、B两人不构成共同的转化型抢劫罪。在本案中A、B有着共同盗窃的共同故意,但无抢劫的故意,B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A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因此B的行为应该是“实行犯过限”。所以对于A的行为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应转化为抢劫罪。反观争议案例,甲乙二人盗窃之后被堵在家中,两人同时在场,甲在前当场使用暴力时,乙也在场当然知情,并且可以阻止,而并不予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甲暴力得以继续实施,主观上符合乙的意图,甲的行为应当没有超出乙的认识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行为,甲的行为客观上也会使乙受益,此时两人实际上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则乙应当对甲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乙也转化为抢劫罪。(崔建雄 霍海珍 赵华东)

关键词:抢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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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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