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检察院严把案件质量关更改案件定性后实施批捕
定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理了一起改变定性后再实施批捕的案件,切实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邱某某,与京石高速公路13标段运砂石料的另一承包商秦某某在工地发生争吵,后邱某某持弹簧刀威胁秦某某,陈某某持棍将秦某某左胳膊打伤,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秦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近日,侦查机关以二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均称自己给高速公路工地送沙石料,且认识对方,因竞争送沙石料工作争吵继而发生殴斗。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以取乐、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且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并非出于起哄闹事、取乐等,而是因运送沙石料与对方发生争吵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他们的犯罪侵犯对象是特定的,是另一承包商即受害人秦某某,不具有“置换”性。本案的起因、殴斗过程致其轻伤后果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定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此案为竞争沙石料工作发生争吵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因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邱某某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予批捕。(崔建雄 刘欣欣 张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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