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主任“私卖”小区车位获刑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一个高档小区的物管主任,因伪造转让协议“私卖”小区车库、车位,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46岁的王某,案发前担任绍兴某高档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一职。 2010年8月,绍兴市民樊某夫妇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为购买该小区的车库,樊某夫妇找到时任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的王某。此时,王某因为赌博,已负债累累。听到樊某夫妇要购车库的消息后,王某就打起了歪主意。王某称,小区内尚有车库待售,并通过伪造车库转让协议、收款收据等方式,将已经搬出该小区的业主张某已经购买的车库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樊某夫妇。 此后,樊某夫妇多次向王某催要车库钥匙,王某以张某未将钥匙交给他为由进行推脱。2011年9月,樊某夫妇再次向王某要钥匙,王某于是联系张某,谎称要将该车库出租。但是,张某一直没有找到车库钥匙,心急的王某干脆更换了车库门锁,将更换后的钥匙交给樊某夫妇。事后,王某又伪造车库使用协议,欺骗张某已将该车库出租。直至2012年10月,樊某识破骗局而案发。 同样受骗的,还有该小区的业主沈女士。2010年下半年,沈女士托王某购买该小区车位。王某谎称尚有车位待售,并通过伪造车位转让协议等方式,将长期在外居住的该小区业主汤某的车位以人民币1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沈女士,并把汤某的银行卡号提供给沈女士。沈女士随后将人民币155000元汇入汤某的银行卡账户内,并付给王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事后,王某联系汤某,谎称其误把卡号发错,导致王某的哥哥把人民币155000元汇入汤某的银行卡账户内,要求汤某把钱交还。后来,汤某将银行卡账户内的人民币155000元取出后交给王某。 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
关键词:车位|车库|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