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出行无囧途之法律攻略
闹心事:路上安全 旅游法:建立风险提示制度 现象:2010年4月20日下午,一个北京赴台游的团队在结束了阿里山的游览后,分批乘坐接泊车下山。7名游客与领队乘坐的首辆接泊车在下山途中与一辆休旅车发生车头擦撞,所幸游客和领队并无大碍。 回应:旅游法专设一章规定安全问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法律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要求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闹心事:黑心导游 旅游法:不得擅改行程强制购物 现象:2010年3月24日,一个51人的旅游团从安徽出发,到香港游玩。在港旅游期间,香港接待社所派导游李巧珍多次胁迫游客购物,并进行人身侮辱。 回应: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还设立了导游职业门槛,要求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旅行社不付导游工资,导游收入全凭回扣,这是导致出现“黑心导游”的一个重要原因。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业界评说 中国旅游法一大精彩之处,是在旅游者一章明确了国家对旅游文明的引导,为文明、健康、理性出行提供法律依据。中国游客在各地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习惯,经常使各国客人侧目。 ——德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李朝晖 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优胜劣汰和洗牌不可避免,不法经营行为将被淘汰出局,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零负团费”、低价购物团将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明显加大,市场将回归良性竞争轨道。 ——携程网副总裁郭东杰 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凯撒旅游总裁陈小兵 在“五一”小长假、第三个中国旅游日到来前夕,旅游法表决通过有重大现实意义,这是对中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总裁于宁宁 (记者赵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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