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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 出行无囧途之法律攻略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7 16: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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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据统计,2012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次数超过30亿,居世界首位;出境旅游人次数超过8000万,居全球第三,中国已经成为旅游大国。

  然而,当前旅游市场暴露出诸多问题,让国人本该开开心心的旅程变得闹心。旅游法针对典型弊病作出了规定,力图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

  闹心事:游客滞留

  旅游法: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现象:今年1月初,辽宁省沈阳市市民刘女士等25人在某旅行社报名去泰国旅游,原定1月30日从曼谷返回沈阳,航班是JF918。可是他们在曼谷机场等待了3个小时后才被告知航班根本就不存在,原来是旅行社把航班号给写错了,不得不滞留在当地。

  回应: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法还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闹心事:门票涨价

  旅游法:先听证且提前公布

  现象:今年4月10日,湖南省凤凰县政府正式启动景区统一收费,改变过去免费的做法,将凤凰古城、南华山、乡村游三块景区打包,门票售价148元。

  回应: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闹心事:零负团费

  旅游法:不得搞“赔本价”

  现象:通过团购网站购买8元代金券,便可享受香港澳门4天3晚游——这是深圳某旅行社推出的一款“零负团费”旅游产品。然而,游客体验一番后发现,游览景点纯属走马观花,“终极任务”实为购物。

  回应: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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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者|旅行社|中国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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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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