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全国第一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之后,全国出台的第一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重大决策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的根本法制保障。 《条例》共五章五十条,包括规划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合理开发、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指出,《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规划》的出台和《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他强调,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法规的权威也在于执行,全市各级人大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强法规执行监督,切实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我市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文新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长发、蒋纪鸣,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军参加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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