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四个要件:民间借贷可演变为非法集资
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田兴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负责人杜金富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不禁止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明令禁止非法集资行为,而民间借贷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怎么把握?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最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 他强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表示,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的把握上,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 |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