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委员建议禁止药品广告
“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今天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陈蔚文等提出建议。 委员们关注的,是草案新增的这一内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虚假广告理应严厉打击,一些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虽然是合法广告,在现实中却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任茂东建议:“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 陈蔚文认为,如果药品广告的信息和其说明书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其宣传就是虚假广告;有些非处方的药品必须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才可发放,用广告信息引导病人买药很容易带来损害。 “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药品是不让做广告的。因为药品有很多使用限制,一般老百姓掌握不了。但是,我国许多药厂都在媒体上做广告,依据广告法,工商部门是执法主体,但工商部门能管电视台和电台吗?”王陇德委员认为,草案这一条文中仅写了“经营者、发布者”不够明确。 针对该条文,莫文秀委员表示,“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带来“等内”或“等外”的理解歧义,不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建议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关键词:经营者|虚假广告|做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