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委员热议“规范景区门票”
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也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关注。今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三审稿(下称草案)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就如何“规范景区门票”提出了意见建议。 草案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等,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凤凰古城(收费)这种事情在草案中是如何定义的?”王毅委员表示,因为古城不全是公共投资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私人投资的,所以不完全适用于43条的规定。他建议对景区或者项目定义得更清楚些,以便在处理类似凤凰古城收费这种案例时有适用的条文。吴晓灵委员认为,凤凰古城想通过收费来弥补政府旧城改造、街道修整需要的资金,但从平遥古城收费情况来看,并没有实现良性循环。她建议草案对景区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古城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应由政府提供还是游人承担作出规定。 来自宗教界的张继禹委员表示,大多数佛教、道教名山圣地都被列入风景旅游区后,门票问题突出,“建议草案对佛道教的信仰者到佛道教名山进行有序朝拜给予门票的免费发放或者优惠。”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逐步免费开放条款,方新委员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政府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团体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旅游资源,并适当予以补助。许为钢委员则建议将“应当逐步免费”改为“应当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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